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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球棒到警局偵查隊找人 油漆工辯防身用遭法官打臉
林姓油漆工今年10月17日下午2時許,酒後無故持有球棒1枝,進入台南市警五分局偵查隊辦公區,自稱要找友人,偵查隊人員發現他渾身酒氣且目的不明,將他攔下,目視其褲子後方口袋插有球棒,他辯稱球棒帶在身上防身,法官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處罰鍰5千元。
林表示,他進入偵查隊,是要來找李姓朋友,對方在偵查隊做筆錄,他怕朋友出去的時候會有危險,所以他才帶在身上防身。然而,他也說,不清楚朋友的真實年籍資料,警方對其供詞也有所質疑。
台南地院認為,林所持有球棒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顯可作為攻擊他人的武器,並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殺傷力甚明。縱然他所辯是因擔心友人有危險,才攜帶球棒等語為真,但林不思採取正當方法處理糾紛,卻攜帶球棒隨身,並將球棒放置在自身口袋而處於隨時可供他持以使用的狀態,顯見林的行為,對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安寧秩序等已產生危害,更見其攜帶球棒無正當理由
台南地院審酌,林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球棒,危及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兼衡他於行為後坦承攜帶球棒,及其行為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其違害社會安全的程度等情狀,處罰鍰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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