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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正在「下麵」 他卻伸出手去摸他的「下面」 法官判他緩刑
張姓男子在台北市某區少年服務中心認識被害人,依判決書,2020年5月27日下午5時許,張在服務中心4樓男廁內,與被害人相鄰使用小便斗如廁,以右手強行撫摸被害人陰莖,再強拉被害人的手觸碰自己的下體。
2020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張在服務中心4樓廚房見被害人在煮麵,連續自被害人穿著運動短褲的腰部鬆緊帶處,伸手強行撫摸對方下體共4次。
2020年5月28日晚間6時許,張又在服務中心1樓男廁,尾隨被害人進入,被害人已有顧忌,轉進蹲式馬桶隔間廁所,張還是伸手將門擋住,自己也進入,先在被害人面前自慰,又將被害人的褲子拉下,強行張口含住對方下體。。
法官審理認為,張犯2個強制猥褻罪、1個強制性交罪,不過,他案發後與被害人談和解成功,已給付8萬元,加上他並不是極惡之人,依法減刑,並判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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