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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賤賣亞太電信寬頻業務 王令麟不想賠2億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和父親、時任亞太電信董事長王又曾等人捲入力霸東森掏空案,以低價將亞太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 業務賣給凱雷集團,亞太電信受有損失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王令麟應賠償2億元,自2014年開始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確定,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王令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認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牴觸憲法保障的聽審請求權、公平審判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憲法法庭指出,王僅爭執法院審判程序進行是否適當為問題,沒有具體說明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認為他未表明聲請裁判的理由,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規定不符,裁定不受理。
王令麟2005年、2006年間與亞太電信(原名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亞太固網寬頻公司、亞太電信)當時的董事王又曾等人,認為亞太電信經營的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為了高價出售他掌握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股權,共同以綁約方式,在2006年3月間與美商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簽買賣契約,以26億3852萬元出售Cable Modem業務。
亞太電信主張,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沒有理由出售,Cable Modem業務價值48.6億元,認為受有價差22.27億元損害,請求王令麟、王令僑、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本息。
王令麟一度獲判免賠,亞太電信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王令麟等人為求高價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低賣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認定亞太電信求償有理由,逆轉判王應賠償2億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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