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臨時員侵占公款3百餘萬 買車買保險還出國判刑2年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包姓臨時員,任職期間侵占3百多萬元公款,用以還卡債、繳保費甚至買車、出國旅遊,因請產假,付款廠商到公所抱怨付款沒拿到收據東窗事發。屏東地院一審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鄉鎮市公所臨時員依學經歷及工作內容敘薪,據了解,年薪約3、40餘萬元不等。包員侵占款項,約相當於10年年薪。
檢廉調查,包員2010年3月進入枋山公所擔任臨時員,後來爭取到財經課約僱缺,負責收受工程押標金、保證金,並辦理入庫與退款等業務,依規定每收到一筆款項,都需開立枋山鄉公所收據給廠商,且上簽呈繳款,於收款5日內將全數款項解繳公庫。
但其於2016年起因一時貪念,遲延開立收據給廠商,至2020年近四年間,經手82筆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固金共541萬餘元,都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甚至轉存279萬餘元到個人及先生名下金融帳戶,用以償還卡債、信用貸款、繳交保險費,或把現金留存身邊,拿去付購車訂金、出國旅費等。
為填補公庫黑洞,包員以廠商陸續納交的保證金回填,2020年1月因請產假,廠商向公所抱怨之前繳交的保證金都沒開收據,導致申請退還時沒憑據,全案才爆發。枋山公所清查,包員未依時限繳庫款項達541萬餘元,東拚西湊陸續回填後,仍315萬餘元未繳庫。
檢廉偵辦時,包員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認為其無犯罪前科,且已坦承犯行,一審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期間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枋山鄉公所表示,該員已離職,不願對司法案件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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