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勤買私菸遭調職不滿「錢變少」求償 高院:已不適任
國家安全局編審陳朝福、特勤士蔡政寧、總統府侍衛官過聖傑因私菸案犯稅捐稽徵法,獲緩起訴後,認為國安局怠未召開回任審查會,直接發函建請國防部調職,導致3人薪資、退休俸差了1941萬餘元,提告要求國安局各賠償25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國安局雖怠於審查,但3人犯案情節更嚴重,判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3人上訴。
陳朝福、蔡政寧、過聖傑2019年7月22日利用蔡英文總統出訪、搭乘專機,購買超過合法攜帶入境的免稅菸品,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予以緩起訴。
陳、過、蔡主張國安局違背「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程序,2019年8月7日函國防部,推薦3人返回國防部任職,隔天國防部即調動陳至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作戰科當聯合作戰參謀官、蔡調往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部本部暨支援隊綜合科作戰士,過則調憲兵指揮部情報組特種情報參謀官。
3人認為國安局故意違反回任辦法第8條規定,且怠於召開回任審查會,侵害他們享有的救濟權,原有的特勤身分,變更為非特勤身分,影響各項權益、薪資及退休俸。調職後薪資和退休俸差額,陳為968萬餘元、過504萬餘元、蔡1347萬餘元,共計1941萬9272元,3人指國安局故意不法侵害及怠於執行職務,應各賠3人250萬元。
國安局主張,國防部依照任職條例發佈人事令調職,未改變公務員身分,特勤條例、回任辦法制定目的是用來確保安全維護對象安全,非保障特勤人員身分。軍職調職權責機關是國防部,回任辦法權責單位為特勤中心,3人涉及利用總統專機超購未稅菸品案,經台北地檢署會同海關查獲,所涉情節較回任辦法第7條「強制回任」更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國際聲譽,不適任特勤職務。
士院認為陳等3人為了私利,罔顧人民有納稅義務,利用職務機會逃漏稅捐,不僅觸犯稅捐稽徵法,也違反特種勤務條例,顯然不適任特勤人員。一審指國安局怠於執行法定程序,不法侵害3人救濟權,但就算召開回任審查會,最終結果仍是無法繼續擔任特勤,難認有損害。
陳等人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3人原為特勤人員,調動回任軍職,應優先適用特勤回任辦法,國安局直接發函國防部推薦他們解編歸建國防部回任軍職,違反規定。
不過,高院同一審見解,認為3人最終還是不可能留任特勤。因3人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犯罪不法行為,違法在先,不得主張依平等原則比照他人留任原職,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對過聖傑部分認為國安局未依特勤回任辦法辦理顯有違失,但也沒認定國防部調職令違法或無效。高院也說,本案並非勞動事件,不適用勞工調動五原則,沒辦法比。
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今判上訴駁回,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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