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男不能提離婚 釋憲案激辯
大法官黃虹霞語重心長表示,家事法常講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大法官在符合聲請要件下,就必須受理案件,在兩難中須做不得已抉擇,但絕對不是肯定外遇,更不是認為任何人可以背叛婚姻。
民法一○五二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犯罪遭判刑逾六月等。一九八五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朱政坤審理五起案件時覺得條文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併方姓、高姓男子聲請案審理。朱認為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無意義,若婚姻存在反而有害,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自由。
方姓男子早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三名子女,因是「可歸責的一方」,他無法離婚。方的律師說,大法官在同婚釋憲中闡釋人民有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結婚、與誰結婚;離婚和個人自由不可分,應受憲法保障。
高男律師也主張若無愛又不能離開,違反人性尊嚴,不能再婚等於限制家庭權、影響和諧家庭權利。
關係機關代表、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認為,離婚法制設計要顧慮法益平衡,應由立法機關決定。統計去年四萬七八八八對配偶離婚,僅百分之五點八二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涉「但書」比例低,不應因極少數原因認定條文違憲。
黃虹霞昨嚴肅說,聲請的兩名人夫都是有責一方,也都承認外遇,「你們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不會覺得這樣說法很傷人嗎?」同婚釋憲案已闡明婚姻為「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若照「你們」主張,這件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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