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夫都稱被老婆當提款機 大法官黃虹霞:不覺得傷人?
憲法法庭今審理裁判離婚重大事由案,聲請釋憲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代表關係機關的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均到庭,同樣提出聲請的方姓、高姓人夫委由律師代表。朱表示許多人仍認為「是他做錯事,為什麼我要離婚?」聲請解釋不是贊同外遇或家暴等有責配偶的行為,但雙方關係已「回不去了」,能用法官的判決回來嗎?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犯罪遭判刑逾6月等。因條件嚴格,1985年增列第2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造成婚姻破綻者無權提離婚。
朱政坤認為一個沒辦法讓婚姻復合,只是強行綁住兩個人的規定,沒有存在必要。憲法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也該保障世間怨偶不再痛苦。
聲請人之一的方姓男子訴請和結婚逾五十年的妻子離婚,他早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三名子女,因是「可歸責的一方」,他無法離婚。方的律師林美倫表示,大法官在同婚釋憲中闡釋人民有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古代因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會有梁祝悲劇,而現代人可兩願離婚,有經營關係、婚姻自由的權利,離婚和個人自由不可分,受憲法第22條保障。
高姓聲請人的律師陳柏諭也主張應有讓他方離開的自由,否則違反人性尊嚴;人若無法離開婚姻將影響再結婚,等於限制家庭權、影響 和諧家庭的權利。
陳明堂則認為婚姻和家庭具社會性功能,他不否認婚姻自由的範圍在釋字第791號中似有意地省略「裁判離婚」,但離婚法制設計要顧慮法益平衡。陳說,若離婚採破綻主義,則又分消極破綻、積極破綻,在積極破綻中又得考慮是否設分居期間、或訂定苛刻條款。
陳明堂主張離婚法制屬立法形成空間,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據統計,去年4萬7888對配偶離婚,其中85.76%為兩願離婚。陳說,僅5.82%是經法院判決離婚,今天討論的「但書」比例更低,不應因極少數的原因而認定條文違憲。
今天大法官提問時,呂太郎便疑惑「但書」有沒有時效問題?或是多久之後有責方可以再重新請求離婚?法務部訴訟代理人鄧學仁教授表示,但書規定並不會造成「終身不得離婚」,縱使有責者也可以請求離婚,離婚請求不等於離婚自由,況且無責者不積極修復關係,也可能被判定為有責。
大法官黃虹霞嚴肅地問,聲請人除了法官,都是有責的一方,也都承認有外遇,「你們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不會覺得這樣說法很傷人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婚案)已明白告訴大家婚姻為「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若照「你們」的主張,這件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的定義。
黃虹霞說,長期被背叛的一方的屈辱,聲請人是否想過?大家要將心比心,家事法常講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大法官在符合聲請要件下就必須受理案件,在兩難中須做不得已的抉擇,但絕對不是在肯定外遇,更不是認為任何人可以背叛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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