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還可以休掉配偶? 今辯造成婚姻破裂的人可否提離婚
現行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人夫質疑違憲,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憲法法庭今將辯論。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犯罪遭判刑逾6月等。因條件過於嚴格,1985年增列第2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言詞辯論題綱將討論但書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法官朱政坤在審理數起離婚訴訟時,認為婚姻應該是配偶雙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結合關係,婚姻自由涵義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和人性尊嚴維護,應是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朱認為,如果婚姻的存在無法達到這些目的,而且反而有害時,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但書」的立法目的是公平,若讓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可以提離婚,等於是承認可以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甚至是「沒有道義」。朱政坤則認為「道義」「法感情」「倫理觀念」究竟是什麼都有待釐清,況且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都肯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了。朱認為在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有什麼意義?
法務部則認為釋字第791號解釋提到「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婚姻自由不等於無限制的離婚自由,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時仍得以法律限制。同時,多號大法官解釋也提到婚姻制度應受憲法保障,婚姻具有社會性功能,且攸關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子女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
法務部也指離婚損害賠償屬於離婚的法律效果,不是離婚的法律要件,國外對離婚自由也多有限制,憲法法庭應斟酌婚姻的制度性保障等公益和第三人利益。
輔大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林秀雄出具專家意見,指為避免恣意離婚,在沒有婚姻破綻的推定與苛酷條款規定的情形下,最低限度地限制唯一有責之一方配偶離婚請求權,有其必要性。
政大法學院教授戴瑀如認為婚姻一旦發生不可回復的破綻,就失去配偶在婚姻中共同生活齊心協力的可能,若再禁止離婚,侵害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與他人再婚的自由,現有規定有違憲之虞;但若宣告違憲,應敦促立法機關制定配套,兼顧「沒犯錯的一方」權益。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立如也認為,但書規定禁止有責配偶提離婚,剝奪結束婚姻關係的個人自主決定權,構成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限制,但為維持配偶間的公允、尤其是保障經濟弱勢,應全面檢討現行民法親屬編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贍養費、以及損害賠償各項規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