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送醫死亡飼主怒告求償60萬 毛孩是「物」判敗訴
高雄黃姓護理師前天帶愛犬哈士奇「奇拉」看皮膚病,帶回家2天就死亡,她認為獸醫院沒積極治療害死牠,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法院認為,在民法上寵物屬於「物」的範疇,民法對於侵害財產權或財產上利益,無明文規定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判蔡姓獸醫師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女養了「奇拉」好幾年,2015年起固定將「奇拉」送到前金區的這家寵物醫院美容及治療。2020年6月17日,「奇拉」因身體不適,黃女將牠帶到醫院美容順便治療皮膚病。
只不過回家3天後,奇拉病情惡化,回到醫院診斷發現已出現腎衰竭,住院治療一天後,隔天就由黃女帶回家,結果2天後,奇拉就因病情惡化死亡。
黃女主張當時她帶奇拉就醫時,醫院就沒先做檢查,就給奇拉打針治療皮膚病,結果藥物造成奇拉急性肝腎衰竭癱瘓,懷疑是院方判斷錯誤,且沒積極治療害死奇拉,提告向蔡姓獸醫師求償6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蔡男稱奇拉在6月17日就醫前,體重就嚴重流失,當時血檢報告無法判定是不是罹患急性腎衰竭,且黃女將奇拉接回家後,奇拉還能起身走路,並沒有癱瘓,他已盡醫療責任,並無醫療上的過失。
法官則舉民法規定,認為民法對於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但對於侵害財產權或財產上利益,並無明文規定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官雖然同情黃女,但認為依民法規定,「奇拉」屬於民法上的「物」,即便牠因蔡男過失死亡,也屬於侵害黃女財產權,並非侵害黃女人格權,另外,民法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僅限父母、子女及配偶等五種親近身分關係者,不含「寵物主人」,因此依民法規定,判蔡男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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