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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車追撞工程車害2人燒成焦屍 駕駛判6月免入獄判決定讞
黃姓曳引車駕駛前年開車行經台61線追撞路旁的工程車,造成黃姓男子、陳姓女子被壓在車底、燒成焦屍,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2020年12月17日下午2時許,駕駛貨運曳引車附掛半拖車,行駛於台61線公路外側車道時,一時疏未注意,導致車身往右偏移,撞及停放在路肩的工程車。
當時黃、陳女正下車驗台61線橋樑排水工程,閃避不及直接被曳引車撞擊、起火燃燒,2人全身燒燙傷、大腦及內臟外露,當場死亡;黃在警方抵達時主動坦承是肇事者,法院審理時也坦承犯行。
法院認為黃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考量他未注意交通往來規定,而發生事故,導致2人死亡,造成家屬無法抹滅的傷痛,但他積極與家屬商談和解,並和陳女達成調解,審酌一切情狀,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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