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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案提上訴 檢:原審忽略被施暴者恐懼與脆弱
林秉樞暴力對待立委高嘉瑜案一審宣判終出爐,新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妨害秘密、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罪,應執行刑2年10月,其中只有傷害8月不可易科罰金,私行拘禁部分不論罪。
新北地檢署收到判決書後,上周五提出上訴,指出量刑過輕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更無法達到矯治、預防再犯,更忽略被施暴者內心脆弱意志與巨大恐懼,林的行為已達成私行拘禁效果。
林秉樞案今年1月檢方偵結,依偽造文書、妨害祕密、私行拘禁、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八大罪嫌起訴。
合議庭指出,林秉樞與高嘉瑜本是男女朋友,應基於理性、尊重互動,卻對高犯下傷害等罪行,犯後又積極尋求高嘉瑜和解,以患有精神疾病、喪母等藉口為由,使高嘉瑜心生愧疚,另偽造存款餘額,也損害金融機構對帳戶資料管理正確性。
合議庭認為,林秉樞僅坦承傷害,辯詞反覆不一,還夾雜指責他人、暴露他人生活隱私,更未取得受害人和解、原諒,依偽造文書7罪處7月徒刑、妨害秘密處4月徒刑、強制處6月徒刑、妨害名譽處6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處5月徒刑、傷害處8月徒刑、恐嚇處4徒刑,共13罪,應執行刑2年10月,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私行拘禁部分不論罪。
新北檢收到判決書後決定上訴。檢方在上訴書指出,林秉樞造成高嘉瑜極大損害、犯後態度不佳,量刑過輕無法有效保護被害人,更無法達到矯治、預防再犯。
檢方並針對法院一審判私行拘禁不論罪,指出一審判決認為高嘉瑜未具體指明林秉樞以何種方式私行拘禁,是忽略被施暴者內心脆弱意志與巨大恐懼,林的行為已達成私行拘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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