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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談遠距戀愛需靠DIY 情勒高校女拍性愛片判3年8月
葉姓工程師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6歲少女,交往上汽旅性交引誘她拍性愛影片,對方擔心外流想婉拒,葉卻稱「愛我就要答應」、「這是情侶間很正常的事」情緒勒索,並以遠距戀愛沒見面可自慰為由,法院認為葉利用少女情竇初開戕害她身心,依2個兒少性剝削判他3年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葉男去年6月上網認識少女並交往,8月就約她上汽車旅館發生關係,並以「如果愛我的話就要答應」、「這是情侶間很正常的事」等語,引誘少女同意和他拍攝性愛影片4段。
葉得手後,10月間又和少女視訊時,聲稱如果不同意就要分手,再次讓對方自拍未露臉,但依照葉指示姿勢、動作的自慰影片給他,後來少女認為不妥報警才曝光。
審理時,葉男僅坦承有拍攝性愛影片,但辯稱沒有引誘少女、自己沒有情緒勒索,也未稱「愛我就要拍攝」、「不拍就要分手」等語。
少女證稱,葉男提出拍性愛影片要求時,有說「如果愛他的話就要同意」,自己怕拒絕讓葉難過或做出偏激行為,後來也曾委婉說不想拍,擔心留下影片會有外流風險,但葉一再稱「這是情侶間很正常的事」還不斷情緒勒索,也擔心葉因憂鬱發作行緒不穩。
少女還說,葉男還自稱有情傷、憂鬱,加上遠距戀愛佔有慾強,所以才希望把性交過程拍下來,沒有見面時可以自慰使用,但自己內心是不想拍這些影片也害怕分手。
法院認為,葉多次以「這是男女、情侶之間很正常的事」、「愛他就要答應他」、「不然就要分手」、「這樣拍得很好」等言語勸誘、刺激、慫恿或鼓勵少女對方才答應,堪認構成「引誘」要件。
法院審理後,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葉3年6月、3年4月,應執行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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