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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蓋害騎士摔癱 北市府判賠904萬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車禍是因路面問題的突發路況,導致賴姓木工未及注意、打滑倒地,新工處維護、管理水溝蓋義務未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新工處則表示,肇事地點的水溝蓋設置位置,緊鄰快慢車道的分隔島,設置目的是為加強慢車道路面排水功能,水溝蓋雖未與路面齊平,但仍具排水功能,賴姓騎士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車輛駛出路面邊線、跨越槽化線,才發生事故。
除一審判准賴姓木工請求金額外,賴上訴請求新工處再給付54萬3449元看護費用、增設無障礙設施費用8萬元,及追加之訴請求給付260萬734元看護費、已支出及將來預計支出的醫療費用等計73萬1602元,高院認為有理由。
因高院認為賴姓木工對車禍發生也應負擔4成過失責任,新工處應負擔6成,因此賴的上訴與追加之訴部分,各得請求新工處給付37萬4069、199萬9402;配偶與子女等3人各得請求再付15萬元,其他請求則無理由。總計新工處共應賠償904萬6366元,本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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