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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非法竊錄 人夫偷吃判免賠
蘇姓女子發現李姓丈夫外遇,竊錄婚外情證據後提告求償六十萬;李男主張配偶權不應隱含獨占概念,且竊錄不具證據力;法官認為配偶權仍受保障,但蘇女非法竊聽確侵害隱私權,錄音檔不具證據能力,判蘇女敗訴,負擔六五○○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蘇姓女子主張,與李男二○一四年結婚,二○二○年十月間李結識羅姓女子,兩人多次外出過夜發生性行為。她二○二一年五月得知,同年八月廿三日離婚,提告索賠。
李男辯稱,蘇女未經同意擅自在住處及車輛安裝錄音設備,長期監控他非公開活動,侵害隱私權,取證手段違比例原則;另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個體,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概念。
法官認為通姦除罪化不是廢除配偶權,而是落實法律對配偶權保障,李、羅否認配偶權存在,顯對法條保障身分權有誤會。
配偶為證明配偶權被侵害,可設法蒐集、保存證據,但檢視蘇女提供錄音光碟及譯文,蘇女自己不是對話一方,竊錄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蘇女只提出被告兩天錄音,但錄音設備不會只在被告出現時啟動,只要有電,不管誰說了什麼都會被錄下來,法院認定她針對一定空間、長時間不法竊錄他人對話,侵害隱私權甚重,判定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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