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中「尊重地方自主防疫」判決打臉:應具體而非口諭
台灣去年5月爆發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地方政府為加嚴防疫措施,各自推出各類政策,高雄市政府搶先中央一步,要求市民外出應戴口罩,被查獲不經勸導立即開罰。蔡姓市民被開罰3000元不服提行政訴訟,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地方並無事務管轄權,判撤銷罰單。法官直指中央政府的處分應具體,而不是以籠統、不明確口諭,表示尊重地方政府。
高雄市政府防疫政策雷厲風行,19日下午陳其邁宣布市民外出強制戴口罩後,至28日前光警方就送出3196張罰單,若加上市府其他局處,在中央公告前,市府就送出近4000張罰單。法界認為,蔡男提行政訴訟獲撤銷罰單,若依同樣例子,19日至28日前挨罰的市民,罰單都有撤銷的空間。
蔡姓市民5月22日下午4時許,從苓雅區中正一路住處外出,查看屋外牆壁油漆情況,因沒戴口罩被員警攔下舉發,吞下3000元罰單。
蔡男不服,主張衛福部21日才公告外出要戴口罩,28日又修正裁罰規定,從當天起外出沒戴口罩才得「免經勸導開罰」,但依據公告內容,28日前都應勸導,勸導不聽者才能開罰。
蔡男認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標準應一致,他當天被稽查時,就有立即戴上口罩,按規定仍屬勸導期間,但警方未經勸導就直接開罰,並不是故意不戴口罩,提訴請求撤銷罰單。
去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地方政府未經中央允許,加嚴防疫措施,當時陳時中於記者會上,僅表示「尊重地方政府自主防疫」,高雄市政府也以此說法答辯,稱裁罰依據是當時陳時中表示「尊重」地方政府,所以市府才會依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
但法官在這件行政訴訟案例中解釋,若衛福部或指揮官,有意將高雄市民外出未全程佩戴口罩行為,變更其裁罰要件,應以訂立一般處分方式行之,或明確、具體將此事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列為委辦事項,而非於記者會以籠統、不明確之口諭方式表示尊重地方政府。
法官認為,高雄市政府自承防疫措施未事先取得衛福部或陳時中授權,就不能以陳時中表示「尊重」,就認為已事先獲得中央的授權,因防疫措施欠缺事務管轄權移轉,裁罰自然屬於無效。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