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不接受林秉樞私行拘禁無罪 律師:這點是關鍵
林秉樞暴力對待立委高嘉瑜案一審宣判終出爐,新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的私行拘禁與強制、妨害名譽、妨害電腦使用、傷害、恐嚇等13罪,總刑度2年10月,其中只有傷害8月不可易科罰金,高嘉瑜表示,一審判決過輕,完全沒讓被告得到應有的懲罰,林秉樞私行拘禁罪行被判無罪,完全不能接受。
對此,律師林俊峰認為,高嘉瑜並未提出具體事證,指訴林是以何非法方式對其私行拘禁,另外期間有服務人員遞送冰袋,高嘉瑜當時未向服務人員求救,可能是判決無罪的關鍵。
曾任檢察官的林俊峰分析一審判決,對於傷害罪處8月徒刑部分,他認為法院實務上,對於普通傷害罪的刑度,「除非是被告犯行惡劣,且造成被害人的傷勢甚重,否則通常都會判在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林俊峰指出,法院在本案可能認定林男有徒手毆打高嘉瑜身體,並在房內拖行、拉她撞擊浴缸,使高受有顏面多處鈍挫傷、四肢多處鈍挫傷、頭部多處鈍傷,造成受傷情節重大,而判處林男傷害罪有期徒刑8月,「算是比過往實務傷害的量刑偏重一些」。
另外對於高嘉瑜無法接受的私行拘禁不論罪部分,林俊峰指出,法院認定高嘉瑜只有空泛指出林秉樞不讓她離開房間,沒有提出具體事證,指訴林秉樞是以何非法方式對她私行拘禁,另外,期間也有飯店服務人員送冰袋,但高當時沒有向服務人員求救「此點可能是法院判處無罪的關鍵」。
林俊峰認為,法院判決依檢辯雙方舉證責任來判決,判決尚屬合理。如果高嘉瑜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的話,可能還要提供進一步的事證,來說服二審法院當時林確有私行拘禁,不是當時不願意求救,而是根本無法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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