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 新竹市議員顏政德更一審判4年4月
新竹市議員顏政德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7萬500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顏男4年4月徒刑。高院二審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今天仍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顏政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市議會第9屆議員,107年底連任市議員至今。
顏政德涉嫌在第9屆議員期間,與擔任公費助理的姪子共謀,自104年9月起,安排當時顏政德姪子的王姓女友掛名擔任公費助理,藉此向新竹市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補助費用共17萬5000元。
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顏政德有期徒刑4年4月,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8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顏政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顏政德等被告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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