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陳政忠涉掏空宏福案 更四審再判有罪
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控涉及操縱宏福建設股票等案,案件纏訟21年,更三審獲判無罪。高院更四審今天依違反證交法改判陳政忠有期徒刑4年、2年,全案可上訴。
陳政忠被控身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創辦人及股東,自民國82年起陸續掏空宏福建設資產、操縱宏福建設股票,不法所得達新台幣60餘億元,台北地檢署於90年間依背信、詐欺、業務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陳政忠,求刑15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操縱股票、背信、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2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9年徒刑。
高院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刑5年,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陳政忠無罪。
更四審再認定陳政忠有罪,依證交法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罪判刑4年,並依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記載虛偽罪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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