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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褲勒頸打死同病房患者 台南高分院改判理由出爐
去年2月間,嘉義縣某大型私立醫院張姓男患者被發現滿臉鮮血、頸部被內褲勒住綁在病床欄杆,遭同房張姓患者打死,一審依殺人罪判12年,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張精神障礙,已使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改判8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張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及躁鬱症,殺人行為時,因其精神障礙,已使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然而,原審量處12年徒刑,顯然是以殺人罪法定刑10年以上徒刑為減刑基準,於可裁量最低刑度為5年至15年的情形下,竟仍科以如一般殺人罪判處徒刑的較高刑度12年,相較於一般精神狀況正常行為人而言,量刑上並無明顯差別,尚嫌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合議庭表示,醫師審理中證述,張男行為時雖尚未達到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的程度,但就百分比來說是疾病占大多數,認張男屬於嚴重耗弱的狀態,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醫師證述,致未能就有利被告的量刑因子加以審酌。
因此,台南高分院就原判決關於張男殺人罪部分撤銷,改判8年,可上訴。另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罪處3月部分則駁回,不得上訴。
至於嘉義地院綜合各項情狀,認張男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已於去年10月15日,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裁定他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所以台南高分院未再另為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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