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褲勒頸打死同病房患者 一審12年二審改判8年
去年2月間,嘉義縣某大型私立醫院張姓男患者被發現滿臉鮮血、頸部被內褲勒住綁在病床欄杆,遭同房張姓患者打死,一審認張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應僅是辨識力降低,尚未達到不能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依殺人罪判12年。台南高分院今二審改判8年。
一審判決指出,42歲張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去年2月22日入住精神科病房,當晚11時20分至37分間,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徒手重毆同病房67歲張姓被害人頭、胸部,再以其四角褲繞住頸部後,懸掛病床欄杆處。護理師發現後緊急救護,張男又咬傷護理師阻止救護,經其他醫護人員趕到制止,被害人翌日凌晨3時15分不治。
他坦承毆打被害人及咬傷護理師,但否認殺人、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救護業務犯行。他辯稱,是因為被害人打呼聲太大聲,他勸阻3次後,對方出手揮拳打他,出於自我防衛才還手。至於咬傷護理師部分,他說,印象很模糊。張男及律師主張,基於防衛才出手打被害人。
一審認為,倘若被害人先出手攻擊,則被害人應是離開其病床,方能主動出手攻擊被告,經查被害人遭毆打的血跡在其病床上,再從被害人所受傷害,加上以內褲繞勒頸部造成多處骨折、出血,最終傷重不治,足以認定被告毆打力道並非輕微,並非單純教訓他人,難認被告並無殺人犯意。
經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現實判斷與行為控制能力明顯降低,但仍保有部分現實判斷能力與行為控制能力。
一審認被告案發前剛服藥不久,也知道不能隨意取人性命,應僅是辨識力降低,尚未達到不能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依殺人罪判處12年,又犯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罪,處3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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