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感冒打點滴癱瘓纏訟10年 三總醫護判賠1551萬
汪姓女子15年前感冒到三總澎湖分院就診,周姓醫師給予抗生素治療,又囑託鮑姓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未注意兩者不得混用,導致汪女癲癇發作、休克,四肢癱瘓。一、二審判院方要賠償汪女千萬元,但更一審、更二審認定醫院無疏失免賠,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再認定醫師、護理師有疏失,判醫護及三總要賠償1551萬餘元。
判決指出,目前33歲的汪女就讀大學時年僅19歲,2008年5月21日因感冒未癒,到三總澎湖分院就醫,周姓醫師診察後,認為汪女是右側急性腎盂腎炎,住院給予第三代頭孢子菌類抗生素治療,隔日上午,再開醫囑注射葡萄糖酸鈣,並由鮑姓護理師以靜脈點滴注射,當天中午汪女就血壓降低、癲癇發作及休克等現象。
汪女經緊急轉送至奇美醫院治療,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兩側肢體癱瘓,汪女主張周姓醫師未注意抗生素不能與含鈣溶劑併用,需要在第三代抗生素注射48小時候才可給予,且鮑女調整點滴速度過快,造成她昏迷休克、全身癱瘓,提告對院方、周姓醫師、護理師求償1551萬1722萬元。
澎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鮑女有疏失、醫師則無,判三總及鮑女應賠償1321萬餘元,汪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周姓醫師也有責任,與護理師、醫院應賠償汪女1551萬餘元。
但更一審、更二審逆轉,認為醫院及醫師、護理師符合一般醫療常規及醫療水準,兩人均無疏失,判周姓醫師、鮑姓護理師免賠。
此案從2012年纏訟至今超過10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合議庭認為,當時衛生署提醒第三代抗生素,應避免在48小時內接續使用葡萄糖酸鈣,且藥品仿單也有警語,周姓醫師卻未針對當時併用葡萄糖酸鈣必要性,提出醫學學理或相關醫學文獻佐證,違背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認定醫師有疏失。
鮑姓護理師部分,合議庭認為鮑女在點滴加入葡萄糖酸鈣前,未以可相容溶液沖洗點滴輸液套,導致藥物沉澱,且在發現管路阻塞、內容物混濁時也未停止輸注,反而加快點滴速度,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與汪女所受傷害有因果關係。
更三審合議庭認為醫師、護理師及三總院方均有疏失,改判周姓醫師、鮑姓護理師及三總應連帶賠償汪女1551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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