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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僑生歡愛高中女3天被控性侵 不知年齡獲無罪
越南籍黃姓男子是僑生,2019年間來台就學,前年底在彰化某公司建教合作,在公司認識就讀高中的15歲少女,雙方在同年底連續3日發生性關係,不過少女家長發現後,認為小孩未成年,提出性侵告訴,但黃否認性交時知道少女未滿16歲,一、二審都採信黃說詞,認定兩國民情不同,黃知少女讀高中,不一定知道未滿16歲,判無罪。
判決指出,越南籍黃姓男子(18歲)是僑生,2019年7月間來台就學,有中文溝通能力,前年底黃前往彰化現某公司建教合作,住在公司宿舍3樓,期間一名就讀高中的15歲少年,也在該公司建教合作,為期2周,住在宿舍2樓,黃認識少女後,雙方在公司宿舍內,連續3日發生性關係,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出性侵告訴。
少女指控黃,在IG交談時,已知她年齡為15歲,還說黃在公司上班時,會幫忙打卡,而打卡資料上面寫有年齡,所以黃知道她實際年齡,卻仍與她發生關係。
不過黃都否認知情,辯稱在越南能到公司上班的學生,都是年滿16歲的,未滿16歲的可打臨時工,類型是買飲料、吃的,餐廳服務生等等,不會到公司上班。
一、二審都認定,雖然少女有證稱,黃在發生關係時知道年齡,不過檢視雙方IG對話紀錄,全案是在案發後,少女與黃對話時,傳訊「我15,你不知道嗎」,黃回復「不知道,明明你先約的,你要害死我嗎」。
另外,根據二人建教合作公司的打卡資料,上面並沒有記載年齡資料,黃也否認幫少女打卡。
一、二審都認定,根據檢警提供的事證,無法採取對黃不利的認定,採信黃說法,判黃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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