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酒駕二犯免職 想保退休金扯酒駕高官 翻案失敗
高雄六龜分局51歲謝姓警員2021年10月23日晚間酒駕上路,擦撞小貨車,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2毫克,他9年前也曾因酒駕被記大過,因二犯被高雄市警局免職,喪失數百萬元退休金。謝男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依法處理並無不當,判他敗訴。
2021年10月23日晚間8時許,當時輪休的謝男在友人住處飲用高梁酒後,開車載人到友人家中弔唁,結果又在場喝了一杯保力達,當晚8時許再開車上路,不小心和簡男擦撞,結果謝男卻趁機躲入附近民宅,經警方查獲後,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2毫克。
案發後不久,謝男隨即被調往林園分局,由於他8年前、2012年7月也曾在勤餘時酒後駕車,被高雄市警局記1大過處分,因有兩次酒駕紀錄,從警28年的謝男被警方依規定免職,喪失數百萬元退休金,他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個月。
但謝男質疑警方處分過重,提行政訴訟希望保住工作,謝男主張,原住民在部落生活偶有喝酒習慣,當天他是輪休,又不是開公務車,對警譽影響程度不高,直接處免職處分,有裁量怠惰疑慮。
謝還舉今年6月高雄市警局3線1星張姓督察酒駕為例,稱張當時酒駕自撞,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毫克,他與張男酒測值差不多,張卻僅記1大過,有違反比例原則。
但市府反駁,警察酒駕只要被記兩大過就得依規定予以免職,謝男任職的六龜分局,月初才發生員警酒駕,謝卻不顧分局加強宣導,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行為已構成「言行不檢」,對警察團體形象破壞甚鉅,已「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怠惰、濫用之違法。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法官認為六龜分局曾多次以LINE宣導員警勿酒駕,但謝當天仍酒駕上路,且酒測值已達「迷醉」程度,另依據銓敘部函示,公務員酒駕並肇事者,如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得為一次記兩大過懲處。
合議庭認為,高雄市政府針對謝男免職部分,依法有據,至於謝舉張姓督察等案例,因個案具體事實與本件不盡相同,是否符合免職處分要件,應各別判斷,判謝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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