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超標狡辯嚼檳榔害的 法官不信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嘉義縣李姓男子騎機車遭警方攔檢酒測值超標,李男辯稱沒有飲酒可能是嚼食檳榔所致,因為檳榔裡面有添加高梁酒,警方仍依法送辦,檢方認為酒類只是增加檳榔風味,早已先行揮發,檳榔幾無酒精成分,不採信李男說法;嘉義地院審理採訥檢方看法,依犯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今年6月27日中午,李男騎機車遭警方攔檢,漱口後酒測值每公升0.30毫克,超過標準值,警方依公共危罪嫌送辦。檢方偵訊時,李男辯稱,沒有飲酒後駕車,只是起床後一直在吃檳榔,陸續吃到被警查獲,警察叫他把檳榔吐掉,並漱口就酒測,可能檳榔內有一些酒精成分。
檢方認為,檳榔業者多半不會在檳榔中特別加入酒類,因為此舉將增加製造成本,即使有少數業者會將酒類摻入製作檳榔的材料石灰中,但是目的只是為提升檳榔風味,所摻入酒類的數量、比例不高,何況酒精燃點低揮發性強,摻入酒類的石灰經過攪拌、沉澱、靜置,摻入的酒精早已先行揮發,一般購買者嚼食檳榔時所感受到的是酒精揮發後伴隨檳榔的香味,檳榔內幾無酒精成分,認為李男說法是推卸之詞,不足採信。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嘉義地院審理時採訥地檢署的看法,法官並補充判決理由,被告雖然不斷辯稱只有吃檳榔沒有喝酒,即使他的說法是真實,但今年3月1日也曾吃檳榔後騎機車被警方查獲酒駕,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途中,員警曾提醒檳榔可能有添加高粱,後遭裁罰1萬5000元。
本次也說是購買200元的檳榔,一早起床就開始吃檳榔,已經吃掉3包約150元的數量,可見被告經前次遭查獲並裁罰的經驗後,已預見嚼食檳榔可能含有酒精成分,嚼食過量將導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標,但是被告仍然一早即開始嚼食檳榔,並騎乘機車上路,直至遭員警攔查時仍未停歇,顯然具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也不違背本意的犯意,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的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及其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離婚,自稱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依犯公共危險罪量處刑責。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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