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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為「萊豬」槓政院餘波!沒查是否適格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裁
衛生福利部前年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函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法規如有與標準牴觸,應修正。行政院發現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並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函告無效也無權開罰;台中市政府不服,訴願決定也不受理,提行政訴訟也遭駁。市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中央政府開放萊豬進口後,多個地方議會訂定自治條例要求進口肉品萊劑零檢出,但被行政院函告無效,台北、台中等5地方議會聲請釋憲。憲法法庭5月13日宣判,大法官以進口肉品及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不予核定或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的作法合憲。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院的函是本於中央監督機關的地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為,性質上對台中市而言屬負擔處分。如果台中市認為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市議會代表直轄市行使權限,提起救濟請求撤銷。
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沒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有直接侵害,對函告提行政訴訟,當事人不適格。
最高行認為,北高行沒查明台中市政府是不是適格的原告,直接以行政院的函僅屬「法規審查權限」而非行政處分,市府在原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違式裁判」。也就是,最高行認為應以「判決」而不是「裁定」駁回,北高行不當適用法規;市府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而請求廢棄有理,因此廢棄、由北高行更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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