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法 惡性重大犯罪不得申請

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涉嫌殺害2名員警,震驚全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修正外役監遴選的積極及消極要件,也增訂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受刑人若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的縮刑。
法務部說明,外役監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使受刑人入監執行一定期間後,能在獲釋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落實外役監的中間處遇功能,達成受刑人復歸社會矯正目標,使外役監制度契合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意旨,並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因此針對遴選資格、停止執行移回一般監獄的事由、返家探視核准基準等規定提出修法。
草案在修正遴選要件方面,延長在監考核期間,修法前最低僅須執行2個月,修法後至少須執行逾3分之1刑期、累犯逾2分之1。同時縮短外役監收容日數,修法前無限制,修法後限制一年內可提報假釋者才能遴選。同時增列「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2項要件,藉由審查受刑人在監表現、再犯風險等危險因子,降低外役監制度性風險。
在遴選消極要件方面,此次修法排除惡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危害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草案另增訂「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淘汰事由,強化機關考核權限,降低返家探視之制度性風險,也增訂「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淘汰事由,確保外役監受刑人均能適於外役作業。受刑人有違反外役監秩序、安全的行為或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情形,均須立即淘汰,收回已得的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要件方面,草案增列「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返家探視的申請要件,加強外役監審查義務,確保返家探視制度效益與社會安全需求達於衡平。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外役監是監獄行刑中的中間性處遇措施,管理採取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連結,以利其社會復歸,在獄政管理上有正面意義。近來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脫逃,造成重大治安事件,以至於社會大眾對外役監制度風險產生疑慮。
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是兼顧社會安全維護,與受刑人復歸社會需求,適度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及資格,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就不能繼續在外役監服刑,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期望能與「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一起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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