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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小三大手筆買豪車卻慘被趕出門 人夫回頭找老婆認錯
一名人夫和女保險員發生婚外情長達6年,吃喝玩樂全由他付費,並替小三買賓士車,最終他被小三趕出住處,才回頭向妻子坦承外遇。元配提告向小三求償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女保險員應賠償60萬元,可上訴。
妻子提告主張,丈夫2015年至2021年外遇女保險員,更花大錢供小三買房、揮霍、享樂,甚至逼丈夫必須離婚給她名分,她經丈夫主動坦承才知道此事,認為小三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300萬元。
女保險員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憲法未認定配偶權,民法也沒有明文規範配偶權,難以認定元配究竟是何種權利受侵害?
她表示自己沒有和男方有性行為,而男方長期在外拈花惹草,侵害元配配偶權的另有其人,請求法院駁回元配請求。
法院指出,根據雙方對話紀錄,人夫認識女保險員後,曾多次單獨出國、旅遊並同居,小三的生活開銷都是男方付錢,包括先買一輛69萬汽車,再花185萬換賓士車等,小三也會向男方討生活費,「匯給我」、「我買了這麼多」、「化妝品39640」等語。
台北地院考量女保險員和人夫發生婚外情時間長達6年之久,且有同居,期間小三還要求人夫和妻子離婚,行為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判小三應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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