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8千遭虐還被草梗性侵? 最高院不解 發回更審仍重判
新北市一名少年積欠徐姓少年8千元,徐找來陳姓、楊姓、謝姓男子等人助勢討債,欠債少年被押到荒涼處痛毆,身體還遭噴漆,徐抓起草梗性侵欠債少年,其他人在場圍觀。欠債少年被以各種方式欺凌,身上不僅有擦挫傷,甚至遭燒燙。最高法院對於如何利用「草梗」性侵有疑,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更一審昨仍重判。
本案號包括兩起案件,除了欠債少年遭凌虐外,另名白姓少年被認為騷擾黃姓男子的女友,也遭陳姓、楊姓男子一同教訓,並被強盜200元。
高院更一審昨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故意對少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陳姓男子10年2月、8年2月徒刑;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故意對少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楊姓男子10年、8年徒刑;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判謝姓男子7年6月徒刑;依恐嚇取財罪判黃姓男子2年徒刑。
更一審指出,被害少年因積欠徐姓少年債務,遭陳、楊、謝等人毆打、噴漆,並由徐姓少年強制性交凌虐,再將他從草坡上踹下,傷痕累累。陳、楊、謝與少年共同犯妨害行動自由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及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依刑法第55條各從較重的共同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凌虐罪處斷。
另外,黃姓男子因認為白姓少年騷擾他女友,因此與陳姓、楊姓男子等人脅迫白,還有其他少年持槍指著白,強取白身上的200元並痛毆,黃事後向白勒索3萬元;白當下同意給錢,但沒實際付款。
合議庭認為陳姓、楊姓男子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妨害行動自由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要依較重的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斷。黃姓男子犯的是妨害行動自由、傷害、恐嚇取財罪,應依恐嚇取財罪論處。
比起一審判決,陳、楊、謝的刑度略減,但黃一審被認定犯加重強盜罪而重判7年2月刑與7月的恐嚇取財罪,更一審僅認定黃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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