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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庫部分違憲 健保署長李伯璋:按判決意旨修法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案今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合憲,但認為個資法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另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違憲,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三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李伯璋指出,人民有請求停止利用健保資料的權利,「這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健保署會再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修法。
他說,隨著時代進步、人權進步,外界會有不同的期待,健保署會精益求精,修法也是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心裡也是有準備的,健保資料庫仍有使用必要性,但健保署會照大法官意旨去修正。
憲法法庭認為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因但書中「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已明確排除可識別別性,也非難以禮節,受規範者皆可清楚知悉。
憲法法庭指出,本案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採不同審查標準,釋字第603號解釋是審查指紋等個資蒐集,採中度審查;本案健保資料屬於高敏感個資,因此採嚴格審查標準,其一要看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其二是否採最小侵害手段。
憲法法庭表示,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蒐集健保資料,符合公益要求,且採去識別化手段並限制目的,大幅降低風險,符合最小蒐用原則。雖個資法相關但書合憲,但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三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若逾期未修法或制定法律,當事人可要求停止利用健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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