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 憲法法庭判應要徵收或補償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楊昱辰審理一起排除侵害案件時,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做出202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認照舊使用的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就要依法徵收、給補償,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農田水利通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楊昱辰在審理信大國際多媒體公司起訴的排除侵害事件時,認為該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也有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本件源於信大多媒體公司主張台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沒有占有一塊面積391.36平方公尺丁種建築用地的合法權源,卻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溝渠和其他地上物等水利設施,無權占有使用讓信大多媒體無法使用這筆土地,也大幅減損土地交易價值。信大多媒體多次要求拆除水利設施並返還土地,但水利會置之不理。
雲林農田水利會辯稱水利設施在四十年間既已存在供灌溉和排水之用,依據通則第11條「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等規定,它們有權占有使用土地,並無不當得利。
爭議的土地2010年1月12日由信大多媒體公司買受,同年2月1日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憲法法庭除受理楊昱辰的聲請外,也併案審理蘇明信等7人的聲請案。
憲法法庭認為,國家將人民所有的特定財產設定為公物,致人民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補償,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農田水利用地既為公物,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所不可缺,與國家經濟及民生息息相關,攸關特別重要公益,且歷經久遠年代未曾中斷作為農田水利之用,除非情事變更,否則應維持其公物使用,確保實現特別重要公益,因此爭議的條文明定原提供水利使用的土地應照舊使用。憲法法庭認為,照舊使用人民所有之土地,如未取得權源,即應依法徵收,否則國家將人民所有的土地設定為公物,要求所有權人須容忍其土地供公共使用,人民無從自由使用收益,針對這種犧牲應依法徵收,並給予相當的補償。
憲法法庭判3年內應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在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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