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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被要錢還繳學費 茂林、桃源兩區公所2人員索賄判緩刑
高雄茂林區公所財經課吳姓男課員及桃源區公所經建課于姓女技士,分別透過工程標案,藉惡意拖延撥款,向承攬廠商索賄分別索賄5.3萬及1萬元,遭檢調查出被依貪汙罪起訴;因兩人都坦承犯行,又繳回犯罪所得,審理後,將吳男判2年徒刑,緩刑4年;于女判1年9個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吳男為茂林區公所財經課課員,2014年1月6日藉職務之便,透過濁口溪清疏工程,向承攬廠商索賄6萬元,因廠商負責人擔心事後撥款遭拖延,與吳商討後,以2萬達成共識,在區公所前索賄得逞。
同年4月22日,吳男再度找上同一承攬廠商,拿著就讀高雄某科大的學雜費繳費單給對方負責人,要求替吳繳納,同樣因擔憂請款遭惡意延宕,無奈乖乖配合,便替他支付1萬3719元學費;年底又藉清疏工程,再度索賄2萬。
除吳男涉貪,檢調更查出,桃源區公所經建課于姓女技士,2019年4月13日藉公有廢棄空屋拆除工程向承包廠商索賄1萬;案件曝光後吳涉貪汙共3罪、于1罪遭檢方依法起訴。
法院認為,兩人都是區公所公務員,負責承辦地方工程標案,未能廉潔自持,忠實辦理相關業務,因貪圖小利收受賄賂,但兩人犯後都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也有所警惕,為一時思慮不周觸法。
地院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審理後,將吳男依貪汙罪處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需支付國庫20萬,並服80小時義務勞務,需付保護管束;于女則判有期徒刑1年9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沒收1萬元犯罪所得,支付國庫5萬,需服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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