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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刺青沒完成...他竟拿玻璃碎片畫傷友頸部 判10月刑
高雄林姓男子因不滿刺青師未替他完成刺青,在酒精驅使下,持玻璃碎片,將對方脖子劃出深達12公分的傷勢,一度血流不止,事後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辯護律師替林辯解,雙方是友人,沒深仇大恨,加上行兇工具非刀類等鋒利銳器,法院依據相關證述,將他改依傷害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林男因刺青問題與許姓友人發生爭執,林竟在去年4月7日晚上8時許,與對方住處附近爆發衝突,過程中持玻璃碎片將許男右後頸劃出深達12公分的傷勢,一度血流不止,附近目擊者見狀出面制止,並叫救護車協助送醫,警方獲報後,也趕往現場將人逮捕。
警詢、偵訊時,林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林為自己辯解,說他是傷害,沒有殺人犯意;辯護律師也指,他所持的是玻璃碎片,若有意殺人,大可拿水果刀或鋒利銳器行凶,且雙方只是朋友關係,沒有深仇大恨。
辯護律師還說,林男只希望對方把刺青作品完成,加上酒後一時氣憤,屬傷害犯意,請求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被告傷害罪。
地院勘驗,做案凶器,並回顧當時衝突情況,林男只劃傷頸部後,第二下作勢攻擊腹部未果,也未針對致命部位,加上有人勸阻即停手,且依據相關證述,林當時都沒有打算取對方性命的犯意,足認是基於傷害犯意而持玻璃碎片攻擊對方。
地院審酌,林男事後坦承犯行,有悔改之意,也與許男達成調解,並依約分期給付賠償,衡量犯罪情節輕重及社經地位;審理後,將林依傷害罪,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玻璃碎片,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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