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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子攜帶水果刀要械鬥 法官判罰4千元
楊姓男子於今年7月22日晚間11點多,在台南市北區西門路4段持水果刀準備與人械鬥,警方獲報前往查獲。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楊攜帶刀具,恐有誤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對社會安寧有危害之虞,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處罰鍰4千元,案可抗告。
裁定書說,楊於今年7月22日晚上11點35分,在北區西門路4段與北成路口,持水果刀1把準備與人械鬥,警方獲報前往處理, 楊自行取出褲袋內水果刀,警方認為楊沒有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送台南地院台南簡易法庭裁處。
謝姓證人證稱,楊攜帶水果刀準備與人械鬥。法官認為,楊攜帶水果刀,恐有誤用水果刀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並對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楊違序事實,足堪認定。
楊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法官審酌楊違反原因、手段、其違害社會安全程度等情狀,裁罰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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