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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何韻詩漆 統促黨主委判刑3月
香港女藝人何韻詩二○一九年來台參與遊行遭潑漆,中華統一促進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等十一人被訴違反集會遊行法、強制、公然侮辱、毀損罪;台北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胡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其餘十人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駁回定讞。
獲判無罪十人包括陳友達、梁太富、廖榮華、祈禎禮、梁國華、梁國祥、邱翔琳、王順合、柯皓輝、李偉榤。
何韻詩二○一九年九月廿九日來台參加遊行,主題是撐港反極權,當時香港正處於「反送中」事件動蕩中。起訴書指出,胡等人得知何韻詩、黃之鋒可能來台參與遊行,透過LINE群組「康樂活動」聯繫,於事發當天早上聚集,計畫於何韻詩現身遊行活動現場時施暴。
檢方指控,胡志偉潑漆前埋伏在台北市濟南路,同案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常務監事陳友達等四人,準備餿水袋、水球、尿液袋、水槍,議定胡如潑漆失敗,陳等即上陣續行潑尿、餿水。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梁太富等六人待在胡志偉外圍,如胡潑漆失敗困陷人群,他們就扮成民眾上前處理,掩護胡志偉脫困。
高院認定胡志偉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毀損器物罪,事證明確,一審量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無違誤;檢方另指控胡涉強制罪、集會遊行法以強暴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部分,何韻詩未因遭潑漆而無法接受採訪,此部分無罪。
其餘十人,高院認為無證據顯示梁太富等六人與胡志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不構成幫助犯;陳友達等人丟穢物與噴水計畫至多僅至預備階段,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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