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720萬台積電經理離職到陸商上班 官司最終結果出爐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2011年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供應商來源、訂單合約、產品價格和成本,雙方隔年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競爭對手,或提供競爭對手服務。
台積電指出,薛2015年5月間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協議薛自請離職,公司也給予信件提醒競業禁止規定,但薛2016年7月12日離職後,同年12月8日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而長江存儲是提供晶圓代工的武漢新芯積體電路公司100%持股,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指出,兢業禁止協議明確定義競爭對手為「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服務的業者」,認定薛違反協議,寄送律師函要求離職也未獲回應,依約定以薛離職前24個月內受領總額1440萬餘元為違約金,再加返還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餘元,提告請求賠償1557萬餘元。
薛宗智反駁,他在台積電長期從事採購業務,累積的經驗不能視為公司的智慧財產,另認為訂單合約、供應商招標、產品價格等,不是台積電賴以和其他對手競爭的核心營業資訊。
他認為,協議中競爭對手包括「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服務的業者」,顯然對他設下天羅地網,全面限制、封殺他的工作權;另認為長江存儲和台積電沒有競爭關係,武漢新芯規模也不及台積電的百分之一,「大鯨魚比小蝦米」,武漢新芯對台積電而言根本不構成威脅。
法院認為採購資訊當然是台積電和對手競爭的核心資訊,根據協議內容僅限制半導體晶圓製造業者,並非全部的廠商,無礙薛另謀他就。再者,根據紫光集團網頁公告關於薛離職的聲明,認定薛在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負責人,而武漢新芯從事半導體,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薛確實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但台積電未舉證損害數額,且自2016年起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未顯著下降,難認因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審酌台積電請求違約金1557萬餘元過高,一、二審皆判薛賠償25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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