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構成殺人罪…黃子洋酒駕釀1死3傷 雄院判決理由出爐
高雄男子黃子洋去年底酒駕,將林家4口撞成1死3傷,高雄地方法院今只以公共危險罪,判他7年10月徒刑,引起死者家屬質疑「輕判」。高雄地院下午提出判決理由,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已「重判」。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被告就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坦承不諱,才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檢方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起訴,指的是「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是,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無法構成殺人罪理由有下列幾項。
楊國祥表示,黃子洋從五福路到案發地,全程650公尺,依Google地圖預估開車時間需2分鐘,如果依檢察官起訴,他以80公里時速行駛,僅約半分鐘就能抵達案發地,但黃子洋從當晚7點2分自五福路出發,7點7分發生車禍,花了5分鐘,認為因人潮、車潮,行車不快,但黃在當晚7點6分,至河東路與民生二路口才開始闖紅燈、超速,並不像檢察官所稱,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一路超速、闖紅燈。
楊國祥表示,現場煞車痕長達29.1公尺,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而且,當時人車擁擠,如果被告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可以很輕易容任結果發生,不會在行經多路口才發生車禍,因此實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雄院並認為,黃子洋固然10多年前犯酒駕,也在臉書上有「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等言論, 單以這言論推論他有殺人的故意,太過簡略,法官認為,如果用這樣標準,曾犯酒駕者再酒駕時,從開車上路就是著手殺人,顯然不是立法目的。
1家4口被撞死傷的林姓男子,看過高雄地院的判決理由,認為這些理由看起來都像是「先射箭再畫靶」,尤其針對車速和煞車痕部分,6月7日言詞辯論時,法官還是「站在加害人的立場」,並從影像中,只聽煞車聲就認為黃子洋在閃避行人,其實煞車痕已越雙黃線,他目睹黃要超車,卻發現對向有車子,才拉向右邊並不是要閃避行人,而是要保住自己,撞他家4口。
林認為,法官對於黃子洋民事和解搞脫産、刑事庭上説謊搞脫罪,對犯後態度不佳的事實「一點都不以為意」、「不想因此重判」。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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