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2犯「直接坐牢」中檢指揮有瑕疵被法院撤銷
為嚴懲酒駕,各地檢署接連發布不准酒駕累犯易科罰金,直接命發監獄新聞稿,但台中鄭姓男子酒駕2犯就被命入獄,他妻子苦於家中經濟中斷向法院聲明異議;台中地院認為,法務部就酒駕再犯發監標準是「5年內3犯」,鄭顯然不符,認為中檢裁量有瑕疵,撤銷指揮准予鄭易科罰金,可抗告。
鄭妻說,鄭男2次酒駕呼氣濃度分別為每公升0.39、0.28毫克,濃度不高也未發生車禍或異常駕駛,第二次酒駕是因前晚在家喝啤酒,因年紀大代謝慢誤認已退才出門,老公也是家中經濟支柱,若入監恐無人分擔家計,認為檢察官不准他易科罰金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
台中地院查,檢方以鄭男2019年7月、2021年8月因犯業務過失致死、酒駕,各經緩起訴、判刑2月緩刑2年確定,但鄭仍不知悔改,今年1月再度因酒駕被判刑3月,認為他不思謹惕戒酒,貪杯不顧用路人安全,基於保護用路人生命,認為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因此不准他易科罰金。
法院指出,為避免各地檢署就酒駕累犯發監標準寬嚴不一,台灣高等檢察署曾研議酒駕再犯發監標準為「被告5年內3犯酒駕,原則不准易科罰金」,但仍有5項但書可由檢察官考量另予易科罰金。
法院審酌,鄭2021年8月首犯酒駕,這次再犯是第2次,顯然和台高檢所稱「5年內3犯」不同,而他2019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是因鄭為工地負責人未注意工安致員工摔死,經自白、和解經檢方緩起訴,可見該次犯罪和酒駕性質迥異,且屬過失犯,認為檢方裁量權有瑕疵。
法院考量,鄭男酒駕2犯判決確定後,執行自3月31日至6月30日期滿,若僅撤銷再經檢方重行決定,加上往來程序時間,將讓鄭形同完全未獲救濟,因此撤銷台中地檢執行指揮書,並直接准予鄭男易科罰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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