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高雄市議員邱于軒挨罵「垃圾議員」 網友要賠1元確定
高雄市議員邱于軒4年前被吳姓網友在臉書粉絲專頁「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中辱罵「垃圾議員」、「垃圾的玻璃心」,她提告求償1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判吳應賠償1元確定,至於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裁判強制道歉違憲,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邱于軒主張,吳2019年5月9日在「打馬悍將粉絲團」公開留言,「沒有民主素養的垃圾議員,邱于軒」、「還不夠垃圾?」、「要不要臉?」、「根本沒腦」等語,侵害她的名譽權。
另吳被提告妨害名譽後,再留言「我被告了耶~讓大家欣賞一下這垃圾的玻璃心」,之後檢方處分不起訴,吳也把不起訴處分書及事實提供記者公開報導,「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轉載新聞連結,並稱「邱于軒也被認證了」等語,不特定網友留言多達數千則,並有500多次分享,要求吳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
吳反駁,法律對於評論公共利益、代議士職責,應有最大限度的維護,他是根據大眾知曉的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而留言,並非無的放矢;另本案至今已超過2年半,一般人因歷時久遠而淡忘,應無再刊登道歉聲明的必要,也對邱于軒回復名譽毫無助益。
一審判吳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二審認為吳以偏激言語謾罵,且是和公共事務無關連的語詞,貶抑邱于軒的人格尊嚴、地位,毀損社會評價,逾越自由民主健全社會所能忍受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淪為人身攻擊,已侵害邱于軒的名譽權,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判吳應賠償1元,但改判吳在新聞網、臉書刊登道歉聲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判吳應賠償1元,公開道歉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