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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因病減刑 挖眼案被告判5年
去年九月廿六日,楊男不滿潘姓女店員提醒戴口罩防疫,攻擊被害人,致其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事件爆發後,檢警查出楊男去年六月卅日曾在高樹一家早餐店持菜刀攻擊一名老婦人,被害人左側頸部、腹部被砍傷,店家攔阻才保住性命。
楊男因患有思覺失調症,砍傷老婦人曾被強制住院治療一個多月,評估狀況回穩返家,九月又犯下挖眼案。
合議庭認為,楊男持刀砍傷婦人,遭壓制後即鬆手未繼續攻擊,被害人離開時也未持續追擊,改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攻擊超商女店員部分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楊男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法院不認為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未減輕其刑,亦未宣告監護處分。
當地村民得知後都說「判太輕了」,擔心楊「很快又回來了」。楊家人事後一度搬到外地,高齡八十多歲楊父不適應,又搬回鄉下獨居,多次騎車外出走失。
合議庭說,未遂犯依規定減輕其刑,重傷未遂刑度二年六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審酌相關事由後,量處四年已屬適當。
潘姓女店員出院後搬到親戚家療養,情況穩定,屏東縣社會處下個月進行第卅次心理諮商。家人不願對判決表示意見。超商老闆說,潘女勞健保都在店裡,還是員工,希望康復後回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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