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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網約17歲女上摩鐵 少付300元惹怒她被判刑
桃園市林姓男子網約17歲少女性交易,兩人相約汽車旅館,事前講好「一次800」,但林男完事後僅付500元便離開,經少女告訴男友後驗傷提告;法院審酌,林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對價性交,考量他認罪,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21歲)在臉書上結識一名17歲少女,雙方講定以800元為代價從事性交易,去年6月28日凌晨1時18分許在一家汽車旅館開房並發生關係,但林男完事後卻只付了500元,於凌晨3時12分先行離開;少女認為林無支付餘款意願,經告訴男友後報警驗傷提告。
檢警查,少女事發前告知林男自己未滿18歲,而她臉書上也寫了出生年月日,再根據學校生活貼文照片及國中畢業等資訊,也都間接證明林知情,而他到案後也坦承犯案,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林明知被害人未成年,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造成她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良影響,實不足取,依「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有期徒刑2月。
法院審酌,考量林男犯後坦承、應能知所警惕不再犯,宣告緩刑2年,期間依法併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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