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跨海爭女 未聽孩子意見違憲
義大利藍姓商人和詹姓空姐跨海爭奪八歲女兒親權案,憲法法庭三月罕見裁准停止交付的暫時處分,昨更做出史上首件裁判憲法審查,認定法院的裁定未考量女童意見、最佳利益與慣居地,判決違憲,全案發回最高法院。
法界人士批評,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連大法官詹森林都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裁判憲法審查乃第四審。
藍男二○○七年來台結識詹女並交往,二○一四年未婚生下一女,二○一七年藍男以探望祖母為由,帶女兒回義大利,歸期一延再延,成為雙方訴訟引爆點。
詹女飛往義大利,先以女兒護照遺失為名,向駐外使館申請補發,再把女兒帶回台灣,藍男不滿女兒被帶走,二○一九年跨海提告,上演搶女兒大戰。
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兩人改定親權案,暫時處分裁定詹女應將女兒交付給藍男,詹女不服提抗告接連遭駁,但二年仍未把女兒交給藍男,藍男向台中地院聲請執行交付子女,原訂三月十四日為最後期限,法院執行官與藍男到女童學校,校方拒絕交人。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陳述「我想留在台灣」。
詹女委由律師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北院作出裁定時,女童已六、七歲大,應讓她有吐露意願的機會,北院裁定未審酌女童意願,也沒有判斷女童的最佳利益。
另外,女童先前在義大利住了一年,在台灣住了三年多,住台灣的時間遠比義國還長,憲法法庭認為,台灣有可能是「新慣居地」,北院這方面也沒審酌。
憲法法庭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點出尊重子女意願、幼兒從母、繼續性、子女與父母同性別、手足不分離、父母適性比較衡量、主要照顧者、善意父母、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等原則,都是判斷標準。
詹女曾將審理中的案件訴諸媒體,是否已達到虐待女童、不適合行使親權,有立即讓女童離開台灣的必要性?抗告審也都漏未審酌,憲法法庭認為,有應審酌而未審酌事項,與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意旨不符。
判決理由指出,本件只是就最高法院判斷女童最佳利益時,有無漏未審酌尊重女童意願、繼續性(維持現狀)原則和讓女童表示意見,作出憲法判斷,不是判女童要交給父或母,案件發回後,法院應依保障人民基本權意旨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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