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最大弊案2醫師無罪確定 但更二審點出收謝款應究責
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醫管會前執行長黃焜璋等人收賄,由廠商訂規格,讓署醫採購案被廠商牽著鼻子走,十餘億元進了廠商口袋,黃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刑15年、250萬犯罪所得沒收定讞。同案被告、基隆醫院前院長李源芳去年也遭判刑8年,沒收100萬元不法所得確定,更二審今判署立新竹醫院主任溫斯企、李孟儒無罪。
雖然溫斯企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也特別提到,溫未能嚴守分際,私下收受廠商所交付的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醫師職業守則等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全案緣起於署立醫院爆發大規模貪汙案,檢調多次搜索約談,先後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正副院長。本案一審時,溫斯企、李孟儒各被判3年8月、9年徒刑,高院更一審時就改判兩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調查不完備,去年3月底再將兩人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擔任新竹醫院內科主任的溫斯企,因醫院於2008年5月間依合約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案號「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採購案,在宜德醫材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洽權所交付的10萬5千元賄款。
而放射科主任李孟儒也在2008年公開招標「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採購案時,因宜德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也被控收下林洽權給的120萬元賄款,並於儀器正式運轉後,按月提撥合作拆帳款2%(共46萬524元)賄賂。
不過高院更二審認為檢察官的指控,主要是憑溫斯企、李孟儒的供述和林洽權等證人的證述,但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李孟儒確實有因標案收受120萬元賄款。另外,也沒有證據顯示溫斯企在執行職務時,有明示或暗示林洽權給錢,與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規定不合。
因桃園地方法院判溫斯企、李孟儒有罪,高院更二審認為兩人上訴有理,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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