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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土地遭亂倒大量廢棄物 2年發現元凶求償獲判243萬
台中謝姓男子等人2016年在高鐵公司的土地傾倒、回填大量營建廢棄物,高鐵花了200多萬元自行清除,2年後收到檢方起訴書才知曉倒垃圾元凶,對謝等9人求償清理費用;民事庭依刑事卷證、環保局開罰紀錄等,認定謝姓、蔡姓及林姓男子侵權,判3人應給付高鐵243萬8000元,可上訴。
高鐵主張,謝男2015年1月5日起以每月3萬元代價,向某運輸承租南屯區土地,蔡姓、洪姓、廖姓、李姓、黃姓及3名李姓男子,卻陸續載運來源不詳的大量營建土方、夾雜垃圾廢棄物等,回填至現場及鄰近土地。
其中被傾倒垃圾的3筆土地高鐵公司為地上權人,高鐵同年3月發現遭人傾倒廢棄物就自行花錢委外清理,支出200多萬元至7月才清理完畢,直到2018年3月收到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才得知是亂到垃圾的是謝等人。
高鐵依當時花錢找人清理的費用,向謝等9人求償一共243萬8000元,但謝等人經通知沒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民事庭審酌,謝等人經台中環保局2016年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另有現場土地照片,刑事部分謝等也各被依廢清法判1年4月至2年10月不等。
而高鐵公司原受損害256萬8000元,期間已經和亂倒垃圾的另外11人,各以1至3萬元和解並撤告,經高鐵對11人撤告,請求損害金額縮減至243萬8000元。
因高鐵對謝等9人提告損害賠償,但民事庭根據刑事卷證等,認為其中6人傾倒的範圍和高鐵所有土地無關,僅謝姓、蔡姓及林姓等3人有不法侵權。
法院認為,高鐵公司為該土地地上權人,其管理、使用的土地遭謝等人棄置、回填廢棄物,認為其主張連帶給付清理土地費用有依據,判謝等3人應給付高鐵243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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