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憲法法庭交鋒 蘇煥智:農民出錢卻喪失監督權
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對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立委與行政院立場迥異,立委謝衣鳳舉威瑪德國示警,指立法恣意、司法消極怠惰,共同造就惡名昭彰的授權法橫行。
台灣農田水利事業有3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則始自日治時期,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言詞辯論。
今天出席的立委包括林文瑞、謝衣鳳,訴訟代理人包括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律師;關係機關則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領軍,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署長蔡昇甫也出席。
大法官找來的專家學者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台灣水資源與農業研究院助理院長吳啟瑞、與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宗謀。
聲請立委表示,日治時期賦予農田水利灌溉組織公法人地位,是先於中華民國而存在的公法人農民自治團體,但執政黨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理由,如同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誠實告白」,就是為了「消滅地方派系」、讓「農業用水公共化」。直白一點,就是要讓親國民黨的地方派系沒有資源自動瓦解,也讓工業財團金主可以更方便更便宜調撥農業用水。
聲請立委指消滅全國17個水利會和155萬農民的會員權利,是大開民主倒車,也違反全球政府組織改造朝小政府、分權化、地方化、民營化的大方向,既紊亂成熟的灌溉秩序,也造成政府不可預期的財務沉重負擔。立委認為把全國水利會數兆以上的財產、水權、灌溉水利設施未經合法徵收,全部沒收歸國家,「比共產黨還共產黨」。
憲法法庭整理出三大題綱,第一是行政院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23條第1項、第5項及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將農田水利會之公法人地位,改制為農田水利署,有無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是否限制或剝奪原有會員本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
第二個爭點則是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第23條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三個問題是該法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組織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行政院表示,農田水利會的性質與地位,是純粹法律創制的制度,不具憲法位階,農田水利是憲法託付國家立法並執行的任務,只是國家要如何施行,憲法沒有具體指示。總之,這只是法律所設計的一種國家間接行政,農田水利會僅是「功能自治」的概念,不受憲法地方自治保障。
程明修出具專家諮詢意見書,認為農田水利法的「改制」是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未違反明確性原則,行政院將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地位改制為農田水利署,也難說是違反法律保留與權力分立原則。而農田水利會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程也認為無限制或剝奪原有會員本於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問題。
陳愛娥認為,原農田水利會的資產,長久以來也是依賴政府的挹注,才得以維持現存價值。她認為,從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的性質來看,
財產也屬公有財產一環,改制後,農田水利會資產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辦理渠道改善、清淤等相關工作,不但與改制前使用目的一致,更有政府持續挹助資源改善農田水利設施,讓農民享有更完善的灌溉服務。
吳啟瑞認為,灌溉水資源管理複雜度與多元化已非百年前法制思維得以想像,傳統分為17個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秉承政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的經營模式似已應變失靈,改制應屬國家依法行使組織形式選擇的自由。
吳啟瑞認為,名義上歸屬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的資產,雖非屬國有財產法制的國有財產,但在公產法制框架內,屬廣義的公有財產,改制後資產和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沒有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
吳宗謀則認為,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3項、第23條第1項10及第5項的規定,國家不僅取得各農田水利會的財產,更事實上控制各水利會過去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對財產權構成一種侵害。此外,新法主管機關對相關組織與人事的規定,也有以命令侵越憲法與法律所定地方制度之虞。
大法官呂太郎、黃虹霞都詢問聲請人公法人的會員如何主張財產?黃虹霞也質疑改制怎麼妨害了灌溉權?蘇煥智表示,農田水利會是為「顧農民的肚子」而存在,賦予公權力可照顧更多農民,在官民合作的基礎下,具有公法人與民間法人雙重地位的特性。蘇說,農田水利是「BOO」案,日治時期當時出錢的是農民,若喪失會員資格,就無法有效監督,影響生存權、工作權。
蘇煥智在結辯時援引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過去的文章,指農田水利會來自辛苦的農民,在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可忽視。蘇說,不能用「公法人」將農民的付出一筆勾消,修法最擔心的就是為工業財團的利益犧牲農業生產體系,出最多錢的人喪失水權監督權並不合理,也影響農民生存權、工作權。
蔡昇甫表示,隨著社會環境變遷,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制度功能與自治基礎已明顯不足,全國農業人口約50萬人,但僅占全國農地面積一半的農田水利會會員卻高達140萬人,絕大多數非從事農業,也不用繳會費,財務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且選舉投票率僅二、三成。蔡說,在改制後,歷經百年大旱卻能通過考驗,也由政府運用科學技術來一致處理灌溉水質汙染事件,保護水質、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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