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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喜宴發現新娘太計較錢 新郎逃婚20年躲不掉這段婚姻
1名男子1998年巧遇高中心儀女同學,隔年辦婚宴想迎娶,宴客後卻嫌女方太計較金錢,不但不登記結婚,更20多年不和她聯絡;2021年女方提告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認定,婚宴有公開儀式,判婚姻關係存在。可上訴。
女方提告主張,1999年7月11日她與男方在台北市某大飯店舉辦一場豪華婚禮,也宴請賓客,婚宴場合中雙方父母及親友都見證兩人結婚典禮的全部過程。
女方提告說,男方還特別邀請曾經擔任西德駐台經濟辦事處的代表,擔任這場婚禮的證婚人,不過,婚宴後,兩人因細故爭執,自此未辦理結婚登記,2020年時她要求男方與她一起補辦結婚登記卻被拒絕,請法院判結婚姻關係存在。
開旅行社、且已另組成家庭的男方說,當年宴客之後,女方對宴客桌數的多寡、宴客費用分攤的比例和他斤斤計較,婚宴結束的當晚,彼此即發生爭執,請客後隔天,雙方分道揚鑣。
男方還主張,從那一天起,兩人迄今再也沒有任何聯絡、更遑論見面,不聯絡的時間長達20多年,雖然對方2019年要求補辦結婚登記,可是他已經另組成家庭,女方的要求根本是在濫用權利,希望法官判婚姻關係不存在。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根據2007年5月4日修正民法「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的規定,有無婚姻的判斷,不一定要以登記為準,原告、被告在1998年時確實有過公開的結婚儀式,即發生婚姻效力,判決這段婚姻關係還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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