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屋聚眾持刀刺人成傷無罪 台中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市吳姓男子等4人前年在一家居酒屋用餐時,酒後與人起口角,吳等人持瑞士刀刺傷被害人,其他友人則在旁助勢,過程造成3人受傷,吳等人被依聚眾鬥毆罪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吳等人在居酒屋聚集是為飲食、喝酒,不符合構成要件,都判無罪,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檢今上訴理由指出,刑法150條聚眾鬥毆罪是在「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的行為當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在遠端或當場為之,都是聚集行為,也包括自動與被動,也不論是否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都屬之。
但一、二審的認定,卻是需要聚集者要有強暴脅迫為意圖,聚集三人以上,施以強暴、脅迫行為,才構成違法,此等見解範圍過於限縮,顯違刑法第150條修正的立法理由,而且150條法律規定,沒有「意圖」二字。
台中高分檢表示,依刑法150條的法條文義解釋,都沒有排除現場偶發性、當場聚集而施強暴脅迫的情況。基於立法保護社會秩序安寧法益,此所謂「聚集三人」,當指有3人以上聚集的狀態而有施強暴脅迫即已足,客觀上已致使公眾惶惶不安,影響社會安寧及秩序,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吳姓、莊姓、賴姓、黃姓男子與綽號「火山」的成年男子、綽號「阿俊」之成年男子及其他2名真實姓名不詳友人共8人,在前年5月24日凌晨1時許,在一家碳烤啤酒屋用餐時,遇到王姓男子等多名友人也到該店用餐。
雙方人馬飲酒後口角,吳男持隨身攜帶的瑞士刀,先勒住王男頸部後,以刀柄接續攻擊頭部、臉部11次,王男要逃離,又被吳持瑞士刀刺頭部2次,以及刺王男旁邊的友人頭部5次,還攻擊另名呂男的臀部、大腿1次。
吳男一方的莊男、賴男、王男等人,則是以手勒住被害人,壓在地上攻擊頭、臉,或是持酒瓶砸被害人頭部、背部,以及手持椅子作勢攻擊他人的方式在場助勢,造成多名被害人全身多處撕裂傷等傷勢。
吳男等4人被依傷害、聚眾鬥毆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後,吳男等人與被害人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獲不起訴處分,所涉聚眾鬥毆罪部分,一、二審都認定吳等人非意圖強暴脅迫,才聚集在現場,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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