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解僱范立達不合法 更一審判賠251萬且得月付25萬薪
名嘴范立達原任TVBS董事會法務室資深經理,但2015年3月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理由終止僱傭契約,范認為非事實,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要求按月賠償至復職日。一審判TVBS應賠范14萬元、提撥2100元到他勞退金個人專戶;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TVBS應再付161萬5030元,並自今年4月至復職日止,每月付25萬元,且另提繳6900元至范的勞退專戶,並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至專戶。
高院前審因認定雙方契約在2019年3月6日即合法終止,當時判TVBS應再付222萬元本息,並再提繳42萬元至勞退專戶;該判決已遭最高法院廢棄。
范立達主張,他從2005年4月7日起受僱於TVBS(聯利媒體),2007年5月升為董事會法務室資深經理,但2015年3月19日,TVBS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范認為TVBS沒有業務性質變更而減少勞工必要之情,也沒斟酌有無其他適當工作可安置他,終止不合法。
范要求依僱傭契約、勞退條例規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TVBS應給付2015年4月8日至同年月30日19萬2167元薪資,提繳6900元至勞退專戶,並自2015年5月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薪25萬653元、按月提繳9000元至勞退專戶。
高院更一審認為,TVBS不符合業務性質變更情事,也無減少勞工必要,又未善盡安置范立達之責,因此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
依雙方於2015年3月19日的協調內容,高院認為聯立媒體早已確定另行聘僱他人擔任法務主管以取代范立達,公司只是單方面要求范去職,范並未承諾,因此雙方沒有合意終止僱傭契約情事。
范立達擔任歐銻銻公司一人股東兼董事及負責人,雖違反競業禁止約款,但公司至少於2017年10月23日之前就知悉,卻在2018年7月5日後才陸續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已逾30日除斥期間,更一審認定終止並不合法。
高院認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因TVBS先前解僱范立達時,曾給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共154萬1516元,TVBS主張抵銷,且范立達自2015年11月之後也有在歐銻銻或其他單位工作而獲取利益,這部分收入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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