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辦貸款奉上提款卡、帳戶遭詐團利用 錢沒借到差點入監
呂姓男子急著貸款解決資金需求,他看到網路貸款廣告,留下個人資料後,自稱「林文至」的男子找上門,呂男聽從林男建議交出存摺、提款卡,卻被對方拿去當詐騙帳戶。屏東地院一審依詐欺罪,判呂男4月徒刑,借錢不成還吃上刑罰,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呂也是詐團受害者,與詐團無對價關係,撤銷改判呂無罪。
判決指出,呂男因缺少薪轉證明及財力證明,求助銀行貸款處處碰壁,前年12月,他在網路看到貸款廣告,留下個人資料後,隨即由「林文至」與呂男聯繫;林男稱可以協助呂男製作薪轉資料,順利通過銀行貸款,但前提是要交出帳戶存摺與提款卡。
需求孔急的呂男,隨即依照林男指示,到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將名下兩家銀行的帳戶與提款卡、密碼,寄到林男手中,後來林男所屬的詐騙集團,將呂男的帳戶當成收款帳戶,一拿到卡就開始上工,2天內從其他民眾手裡,詐得31萬餘元,現金匯入呂男提供帳戶後,隨即被提領一空。
後來遭詐的受害者報警,警方根據兩名受害人提供的帳戶資料找上呂男,呂才發現帳戶遭詐團利用,屏東地院審理時,呂男極力否認幫助詐欺,稱他是為了貸款,才交出存簿和提款卡,他並不是故意要將帳號提供給詐團。
但法官認為呂已經出社會工作10年,加上政府大力宣傳詐團手法,呂卻僅為了貸款,將帳號、存摺交給不認識的詐團成員,且兩個帳戶餘額不多,與實務上將帳戶資料交付詐團利用者的情形相符,因此不採信呂男說法,認為他參與詐欺,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檢方不服,認為呂仍有參與詐團洗錢,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由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綜合事證,發現除了呂男外,還有20名受害者也是循同樣模式,以辦理貸款,需要財力或薪轉證明等理由,要求民眾交出存摺、提款卡,呂男描述經過,與其他被害人無異。
合議庭認為,呂男是因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才透過「林文至」製造薪資轉帳或財力證明假象,雖然有非議之處,但這類行為確實存在社會,且屢見不鮮,檢方所提證據,也未有呂男與詐團的對價關係,認定呂男並未幫助詐團詐欺,撤銷原判決,改判呂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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