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橋上看風景 害騎士撞上喪命判緩刑
嘉義縣黃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朴子市蒜頭大橋時,將車臨停在橋梁路邊查看車胎是否有異狀,下車後看到橋梁造型壯觀美景,於是拿起手機對著橋身拍照,剛好有李姓男子騎機車經過撞上轎車車尾人車倒地,送醫後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依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這件意外發生於去年6月24日下午3時24分許,黃男當時開著轎車,沿著嘉157線道由南往北行駛,在經過30.6公里處也就是蒜頭大橋上時,為了查看車輛輪胎是否有異狀,竟將車輛臨時停放在橋梁路邊,下車察看,因看見蒜頭大橋造型壯觀,於是在路中對橋身拍照。
這時李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過來,因不明原因疏未注意黃男停放於路邊的轎車,直接衝撞車尾部位,當場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創傷性腸繫膜動脈破裂等傷害,黃男聽到撞擊聲響後趕緊回身查看,發現李男倒地受傷立即報警,李男經緊急送醫救治,然因傷勢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敗血症,病情惡化於同年7月15日死亡。
法官審酌,黃男所為係過失致人於死罪,依朴子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等相關資料,黃男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規定,自陳國中畢業、務農、家境勉持,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賠償,又其為肇事次因、被害人為肇事主因等一切情狀,量處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可以上訴。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指出,檢警訊問時黃男坦承不諱,另有朴子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等相關資料佐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在橋梁上臨時停車;黃男原應注意上開規定,竟疏於注意而造成事故發生,雖然被害人李男也有過失,但黃男仍無解於被告應負的過失責任。而且與李男死亡結果間,也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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