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殺人未遂前科 老榮民就養10年被撤銷還得繳回177萬
台中7旬王姓老榮民經退輔會就養安置,但退輔會去年查到他30年前曾犯殺人未遂罪,通知停權命他繳回這10年來領到的就養金177萬多元,王控訴遭曲解法令,自己孤苦無依全靠就養金度日,遭收回生活頓失依靠;法院查,王當初是刻意隱瞞前科,認為退輔會撤銷有理,駁回王之訴,可上訴。
經查,王翁本來是退輔會安置的退役官兵,後來退輔會查到他過去曾犯殺人案被判刑確定,去年5月依規定通知他「停止就養」,並追溯至2011年10月1日起,命王繳回10多年來領到的就養費177萬8920元。
王提行政訴訟,主張他是在1989年犯殺人未遂罪被判刑3年確定,自己依規定於2011年滿61歲時向退輔會申請就養,同年10月1日經核定就養;王認為,當時經審核查准、程序一切合法,他經就養後就沒再犯罪,卻在就養10年後突然因他前案停權。
王翁說,自己年過古稀,白髮蒼蒼、風燭殘年且孤苦無依,這10年全靠就養金維生,突被通知停權生活頓失依靠,處境堪憐。也認為退輔會曲解法令,並主張輔導條例第23條中,因犯殺人罪者,永遠停止榮民之權益和憲法第處,有一罪二罰情形。
退輔會台中榮民服務處抗辯稱,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益人原受領法律上原因不存在,受損的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對方返還。而王翁曾犯殺人罪,卻刻意隱瞞重大事實,認為原處分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王男經最高法院於1990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3年確定,依照退輔導條例第32條第2項中,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汙治罪條例,殺人罪等經判徒刑,永遠停止其權益,因此王本來就沒有就養的權利,退輔會2011年給與就養處分,就已經不適法。
法院也發現,當時退輔會就申請就養訪查時,王就「曾犯殺人罪」重要事項沒完全陳述,可見有隱瞞,讓退輔會沒發現才核准,認為撤銷就養有理由;另撤銷就養也不是對王犯殺人未遂的制裁,無違反一事不二理原則,認為王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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